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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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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閱覽須知_檔案應用 QA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5-22
  • 資料點閱次數:84

Q1:何謂檔案開放應用?

答:
檔案開放應用係指依據檔案法第17條至第21條及行政程序法第46條規定辦理,民眾得向各機關申請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受理機關提供應用之相關作業及程序,包括檔案應用申請、申請審核及回覆、準備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還卷及檔案應用統計事項。

Q2:檔案應用服務相關法令?

答:
依檔案法、行政程序法、政府資訊公開法及機密保護法令等相關規定。

Q3:如何得知各機關典藏檔案相關目錄?

答:
可透過檔案管理局之「全國檔案目錄查詢網」查詢各機關典藏之檔案目錄。

Q4:何人可向本監申請檔案應用?

答:
一般民眾、營利事業、機關團體或其授權之代理人、委任人得依本監檔案應用開放作業要點之規定申請應用本監檔案資料。

Q5:申請應用檔案有無年齡及身分限制?

答:
申請人之年齡下限,實係未成年人得否請應用之問體,因其涉及行為能力權利行使等事項,因檔案法未有明文,自應是用行政程序法、民法相關規定,20歲有行為能力之成年人為下限,任何人均可為應用檔案申請人,外國人以該國法令未限制中華民國國民請求提供其檔案者為限。

Q6:申請檔案應用准駁之時程?

答:
依檔案法規定最遲自本院受理日起 3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審核結果,如有補正資料者(7日),自申請人補正之日起算。

Q7:民眾應用檔案之規範?

答:
依檔案法第20條明文規定,閱覽或抄錄檔案應於本監指定之(開放應用申請)時間及處所(2F綜合閱覽室)。本監於核准民眾閱覽或抄錄檔案時,規定合理期限要求申請人於約定期日前至指定之處所應用檔案。

Q8:申請人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注意那些事項?

答:
1.添註、塗改、更換、抽取、圈點或污損檔案。
2 拆散已裝訂完成之檔案。
3 以其他方法破壞檔案或變更檔案內容。
4.未經許可擅自持卷宗資料之一部分或全部帶離閱覽處所。
5. 應用檔案時須遵守本院所制定應用規範。申請人如有違反,本監亦得要求另案提出申請。

Q9:檔案應用申請範圍有何限制?

答:
檔案有涉及下列情形之一者,本監得拒絕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
2. 有關犯罪資料者。
3. 有關工商秘密者。
4. 有關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
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
6. 依法令或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
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Q10:民眾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或複製收費標準為何?

答:

  1. 申請檔案閱覽、抄錄檔案每2小時收費新臺幣20元,不足2小時,以2小時計算。
  2. 複製檔案,如需提供郵寄服務者,其郵遞費以實支數額計算,每次並加收處理費50元。
  3. 複製以影印機黑白複印,B4(含)尺寸以下每張收費2元,A3尺寸每張收費3元,其餘方式請參考檔案複製收費標準表。
  • 為使民眾快速查詢全國檔案資訊,檔案管理局提供「機關檔案目錄查詢網」網址:
    https://near.archives.gov.tw 供民眾隨時上網查詢。
  • 除以上常見問題外,民眾若有任何檔案應用疑義,
    請mail至 rurume@mail.moj.gov.tw 本監檔案人員將竭誠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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