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 o 無 o 礙 社會資源窗口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1-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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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化科諮詢窗口:家屬如有任何社會資源相關問題,皆可直接至教化科找心理師或社工員諮詢。
聯絡方式:(02)24651147
2.更生保護相關資訊請聯結至網站財團法人臺灣更生保護會基隆分會網址:
https://www.after-care.org.tw/care_keelung/index.php
3.基隆市各項社會福利請聯結至基隆社會處網站: https://social.klcg.gov.tw/
相關社會資源申請條件、流程與聯繫窗口,請參閱附件檔案(社會處資源一覽表)
4.職業訓練、就業資源與補助請連結至基隆就業中心網站: https://tkyhkm.wda.gov.tw/
5.戒毒資源請連結至基隆毒品危害防制中心網站: https://www.klchb.klcg.gov.tw/tw/klchb/1371.html
▲基隆市相關社會福利網址如下:
˙身心障礙社會福利:
https://www.klcg.gov.tw/tw/social/2794.html
電話:2420-1122
分機:2231、2235、2236
˙長期照顧:(長照2.0資訊)
https://www.klcg.gov.tw/tw/social/2757.html
電話:2420-1122
分機:2211~2212、2219
˙家庭教育、特殊教育:
https://www.klcg.gov.tw/tw/social/2748.html
電話:2434-0458
分機:201~236
▲相關社會福利資訊
- 特殊境遇家庭扶助:
補助對象 |
配偶處一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保安處分一年以上,且在執行中之配偶與子女。 |
申請條件 |
設籍該縣市之家庭,其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 過政府當年度公布最低生活費用標準2.5倍,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 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其不動產(房屋評定價值、土地公告 現值)合併不超過650萬元且全家人口之存款本金.有價證券及投 資合計金額不超過80萬元。 |
補助項目 |
(1) 緊急生活扶助(補助對象:申請人) (2) 子女生活津貼(補助對象:未滿15歲子女) (3) 兒童托育津貼(補助對象:未滿6歲子女) (4) 子女教育補助(補助對象:子女就讀高中職以上) (5) 傷病醫療補助(補助對象:申請人及其未滿18歲之子女) |
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 (2) 申請本人之郵局存摺帳號影本 (3) 全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4) 在監執行證明書 |
申請人 |
配偶 |
申請程序 |
洽詢各縣市政府社會局或戶籍地之公所社會課 |
- 及時雨——援助收容人高關懷家庭方案:
補助對象 |
申請當時仍在監(所)收容人之父母、配偶及18歲以下子女。 |
申請條件 |
收容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列為低收入戶,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收容人之父母或配偶65歲以上且獨居者。 (二)收容人之父母、配偶或子女遭逢下列變故致使經濟困頓者: 1. 非自願性失業。 2. 因傷病住院7日以上或死亡,但其原因不可歸責於家屬之故意 違法行為。 3. 配偶懷孕六個月以上或分娩兩個月內。 (三)其他因家庭特殊境遇致使經濟陷入困境,經專案核准者。 |
補助項目 |
(1) 物資關懷/慰問金 (2) 參與家庭支持相關活動交通費補助 |
應備文件 |
(1) 申請書 (2) 當年度低收入戶證明影本 (3) 全戶戶籍謄本 (4) 足資證明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困頓之文件 1. 失業證明或資遣證明等 2. 醫療診斷及住院證明等 3. 死亡證明書影本 4. 可證明懷孕或分娩月數之診斷書 5. 其他可證明家庭遭逢變故致經濟困頓之文件 6. 交通費單據 7. 其他可資證明之文件。 ※ 以上文件皆需與正本相符(註明與正本相符並簽章) |
申請人 |
受刑人 |
申請程序 |
(1) 機關承辦人將家戶具低收入資格之收容人家庭列冊管理。 (2) 申請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3) 機關承辦人收件後進行書面及電話審查,並做成審查紀錄送陳( 少陳核至科室主管)。 (4) 各補助項目辦理流程如下: 1. 物資關懷:於收容人家庭發生變故時提供補助,或於年節及家庭 支持相關活動時致贈關懷物資、慰問金或商品券等。 2. 參加家庭日活動之交通費:於活動後核發。 |
- 中華民國紅心字會(心納家庭服務中心):
補助對象 |
家中有25歲以下子女之受刑人家庭,且該名子女確實為受刑人入 監前扶養之(直系、收養、同居關係)子女,且家庭有經濟狀況不能 平衡之情形者。 |
申請條件 |
同上 |
補助項目 |
經濟協助、關係修復、心理支持 |
應備文件 |
洽詢北區及中區服務據點 |
申請人 |
家屬 |
申請程序 |
洽詢北區(02-2265-5909)及中區(04-2242-0029)服務據點 |
- 受刑人子女就學補助:
補助對象 |
在監執行之受刑人子女,6歲以上25歲以下,在政府立案之國內公 私立中小學(國中小學限公立)至大專院校(不含碩、博士班)就學 者。 |
申請條件 |
申請補助之學期開學日,仍在監執行之受刑人,經政府列為中低收 入或低收入戶或經釋明確實無法繳納,且未受政府減免或補助者。 |
補助項目 |
(一)國小:新臺幣1千元。 (二)國中:新臺幣2千元。 (三)高中(職)(含五專前三年):新臺幣5千元。 (四)大專院校(不含五專前三年):新臺幣2萬元。 |
應備文件 |
(一)申請書。 (二)受刑人子女身分證明。 (三)屬於下列情形之一者之證明文件: 1. 經政府列為中低收入或低收入戶。 2. 確實無法繳納學雜費、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例如村里長證 明、失業給付證明或扣繳憑單等) (四)學雜費或國中小學代收代辦費繳費證明正本。 (五)受刑人子女或其家長或家屬之金融機構帳號(附存摺封面影本)。 |
申請人 |
受刑人 |
申請程序 |
受刑人應於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備齊各項文件,向執行之監提出 申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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