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返家探視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1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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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返家探視規定: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返家探視應具備之文件
(一)受刑人親屬喪亡(由機關核准辦理)
1.死亡證明書。
2.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受刑人親屬病危(由機關審核並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辦理)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受刑人親屬因災害發生重大傷害(由機關審核並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辦理)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申請程序:
(一)由受刑人家屬提出申請並由受刑人提出報告。
(二)由受刑人提出報告申請。
四、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 電話:02-24651146轉211
五、表單請至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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