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辯護人及律師接見方式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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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接見方式:
(一)現場接見(服務時間:0900~1100,1330~1600)
(二)通訊設備接見(服務時間依排定時間辦理,請下載表單申請)
二、單一服務窗口專線(含預約)電話:02-24654561
三、電子郵件信箱:klpc@mail.moj.gov.tw
四、傳真電話:02-24666402
五、攜帶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律師證、委任狀、法律扶助相關證明文件、義務辯護相關證明文件等。
六、如有學習律師同行,應出示足資識別身分或相關證明文件
七、注意事項:
(一)與訴訟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二)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三)不得有違反律師倫理規範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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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求接見者使用通訊設備接見申請單.odt22 KB 112-01-04 下載次數:133
- 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辦理律師-辯護人接見須知.pdf64 KB 112-01-04 下載次數: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