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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基隆監獄 : 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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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返家探視規定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1-09
  • 資料點閱次數:2939

一、申請返家探視規定:

依監獄行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辦理。

二、申請返家探視應具備之文件

(一)受刑人親屬喪亡(由機關核准辦理)

     1.死亡證明書。

     2.訃聞或其他足資證明喪葬日期及地點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二)受刑人親屬病危(由機關審核並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辦理)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

     2.醫療機構開立之最近三日內病危通知書或其他足資證明病危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受刑人親屬因災害發生重大傷害(由機關審核並報請矯正署核准後辦理)

     1.醫療機構開立之診斷證明書或其他足資證明重大傷害之文件。

     2.足資證明探視對象遭受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列災害之文件。

      3.足資證明收容人與探視對象關係之戶政或其他相關文件。

三、申請程序:

(一)由受刑人家屬提出申請並由受刑人提出報告。

(二)由受刑人提出報告申請。

四、承辦科室:總務科名籍股   電話:02-24651146211

五、表單請至附件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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